包装食品标示规定:食安法第 22 条要标哪 10 项?原料进口与自有品牌必看

重点解答

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22 条,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装,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:① 品名、② 内容物名称(两种以上依含量由高至低)、③ 净重容量或数量、④ 食品添加物名称、⑤ 制造厂商或国内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地址、⑥ 原产地(国)、⑦ 有效日期、⑧ 营养标示、⑨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⑩ 其他公告事项。进口珍奶原料到台湾贩售、或把原料做成自有品牌包装时,都要确认标示符合规定;过敏原另依「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」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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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安法第 22 条的 10 项标示

#标示事项说明
1品名产品名称
2内容物名称两种以上混合时,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
3净重、容量或数量
4食品添加物名称以功能性命名的混合添加物,应分别标明
5厂商信息制造厂商或国内负责厂商名称、电话与地址
6原产地(国)
7有效日期
8营养标示
9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
10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例如过敏原

第 22 条也规定,若只标示国内负责厂商名称,应将制造厂商、受托制造厂商或输入厂商的名称、电话与地址通报辖区主管机关。

进口原料要注意什么?

  • 中文标示:进口食品在台湾贩售须有中文标示。
  • 输入查验:依食安法第 30 条,公告的食品与原料输入时应申请查验,见代理进口是什么。
  • 原产地:照实标示原产国,见原产地规则是什么。

自有品牌包装要注意什么?

把原料做成自有品牌包装时,品牌方常是「国内负责厂商」,要确认:

  1. 内容物与添加物依实际配方标示。
  2. 营养标示与过敏原醒语正确,见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。
  3. 制造厂商信息依规定标示或通报。

自有品牌的开发流程见自有品牌是什么。

出口到其他国家

各国的标示规定不同(语言、营养标示格式、过敏原清单),出口前要依目的国规定准备,见台湾食品出口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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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包装食品要标示哪些项目?

依食安法第 22 条,包括品名、内容物、净重容量或数量、食品添加物、厂商信息、原产地、有效日期、营养标示、基改原料,以及其他公告事项。

内容物要怎么排序?

两种以上混合时,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。

进口食品要中文标示吗?

要。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装,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。

自有品牌包装谁负责标示?

品牌方常是国内负责厂商,要确保标示正确;只标示国内负责厂商时,须依规定通报制造厂商等信息。

延伸阅读

参考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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