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解答
一般說的「貿易代理商」,在台灣民法上可能對應四種不同的法律關係:① 代理(第 103 條,以本人名義行為,效力直接歸本人)、② 代辦商(第 558 條,受商號委託,在一定處所或區域以該商號名義辦理事務)、③ 居間(第 565 條,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,由他方給付報酬)、④ 行紀(第 576 條,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,並受報酬)。差別在於以誰的名義交易、誰對交易相對人負責、報酬怎麼算,簽約前一定要確認自己是哪一種。

四種法律關係比較
| 類型 | 民法條文 | 以誰的名義 | 對交易相對人 | 報酬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代理 | 第 103 條 | 本人(委託人) | 效力直接歸本人 | 依約定 |
| 代辦商 | 第 558~564 條 | 委託的商號 | 就代辦事務,視為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| 依契約;無約定依習慣或事務重要程度(第 560 條) |
| 居間 | 第 565~575 條 | 不代為交易,只報告機會或媒介 | 不是交易當事人 | 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得請求報酬(第 568 條) |
| 行紀 | 第 576~588 條 | 行紀人自己 | 行紀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(第 578 條) | 受報酬之營業 |
各類型重點
代理(第 103 條)
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,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,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。例如代理商以品牌名義和買方簽約,買賣契約的當事人是品牌。
代辦商(第 558 條)
代辦商是「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,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,以該商號之名義,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」。條文也規定:
- 代辦商對第三人,就其代辦的事務,視為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。
- 除有書面授權外,不得負擔票據上的義務、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。
- 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的商業狀況,並即時報告所為之交易(第 559 條)。
這最接近一般說的「區域代理商」。
居間(第 565 條)
居間是「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」。居間人不是交易當事人;以居間為營業者,對訂約事項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有調查義務(第 567 條)。三角貿易中貿易商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時,財政部稅務問答也將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情況認定為「居間」。
行紀(第 576 條)
行紀是「以自己之名義,為他人之計算,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,而受報酬之營業」。行紀人對交易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(第 578 條);相對人不履行時,原則上由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之義務(第 579 條)。代採購以自己名義為客戶採購,就接近行紀,見代採購模式與合約重點。
簽代理合約前要確認的 6 件事
- 法律關係:是代理、代辦商、居間還是行紀?以誰的名義交易?
- 區域與獨家:代理區域、是否獨家、能否跨區銷售。
- 報酬計算:佣金比例、計算基礎、何時可請求。
- 業績與進貨門檻:是否有最低進貨量或業績目標。
- 權限範圍:能否代為簽約、收款、調整價格。
- 期間與終止:合約期限、續約、終止條件與終止後的處理。
采唐的合作方式
采唐的品牌授權代理是區域經銷代理加上品牌使用權的合作方式;采唐也提供國際採購代理與多國多角貿易服務,並簽訂完整國際服務合約、明確規範權責與交易流程。歡迎聯絡我們。
常見問題
貿易代理商在法律上是什麼?
可能是代理、代辦商、居間或行紀,依合約約定的內容判斷:以誰的名義交易、誰對相對人負責、報酬怎麼算。
居間和行紀有什麼不同?
居間只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,不是交易當事人;行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,對交易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。
代辦商是什麼?
依民法第 558 條,代辦商是非經理人而受商號委託,在一定處所或區域內,以該商號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的人。
居間人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報酬?
依民法第 568 條,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居間人得請求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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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國法規資料庫:民法(第 103、558~560、565~568、576~579 條)
-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三角貿易零稅率問答(921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