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点解答
一般说的「贸易代理商」,在台湾民法上可能对应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:① 代理(第 103 条,以本人名义行为,效力直接归本人)、② 代办商(第 558 条,受商号委托,在一定处所或区域以该商号名义办理事务)、③ 居间(第 565 条,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,由他方给付报酬)、④ 行纪(第 576 条,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买卖,并受报酬)。差别在于以谁的名义交易、谁对交易相对人负责、报酬怎么算,签约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哪一种。

四种法律关系比较
| 类型 | 民法条文 | 以谁的名义 | 对交易相对人 | 报酬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代理 | 第 103 条 | 本人(委托人) | 效力直接归本人 | 依约定 |
| 代办商 | 第 558~564 条 | 委托的商号 | 就代办事务,视为有为一切必要行为之权 | 依契约;无约定依习惯或事务重要程度(第 560 条) |
| 居间 | 第 565~575 条 | 不代为交易,只报告机会或媒介 | 不是交易当事人 | 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,得请求报酬(第 568 条) |
| 行纪 | 第 576~588 条 | 行纪人自己 | 行纪人自得权利并自负义务(第 578 条) | 受报酬之营业 |
各类型重点
代理(第 103 条)
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,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,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。例如代理商以品牌名义和买方签约,买卖契约的当事人是品牌。
代办商(第 558 条)
代办商是「非经理人而受商号之委托,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区域内,以该商号之名义,办理其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之人」。条文也规定:
- 代办商对第三人,就其代办的事务,视为有为一切必要行为之权。
- 除有书面授权外,不得负担票据上的义务、为消费借贷或为诉讼。
- 应随时报告其处所或区域的商业状况,并即时报告所为之交易(第 559 条)。
这最接近一般说的「区域代理商」。
居间(第 565 条)
居间是「当事人约定,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之机会或为订约之媒介,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」。居间人不是交易当事人;以居间为营商家,对订约事项及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有调查义务(第 567 条)。三角贸易中贸易商以收付差额认列佣金时,财政部税务问答也将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认定为「居间」。
行纪(第 576 条)
行纪是「以自己之名义,为他人之计算,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,而受报酬之营业」。行纪人对交易相对人自得权利并自负义务(第 578 条);相对人不履行时,原则上由行纪人对委托人负直接履行之义务(第 579 条)。代采购以自己名义为客户采购,就接近行纪,见代采购模式与合约重点。
签代理合约前要确认的 6 件事
- 法律关系:是代理、代办商、居间还是行纪?以谁的名义交易?
- 区域与独家:代理区域、是否独家、能否跨区销售。
- 报酬计算:佣金比例、计算基础、何时可请求。
- 业绩与进货门槛:是否有最低进货量或业绩目标。
- 权限范围:能否代为签约、收款、调整价格。
- 期间与终止:合约期限、续约、终止条件与终止后的处理。
采唐的合作方式
采唐的品牌授权代理是区域经销代理加上品牌使用权的合作方式;采唐也提供国际采购代理与多国多角贸易服务,并签订完整国际服务合约、明确规范权责与交易流程。欢迎联系我们。
常见问题
贸易代理商在法律上是什么?
可能是代理、代办商、居间或行纪,依合约约定的内容判断:以谁的名义交易、谁对相对人负责、报酬怎么算。
居间和行纪有什么不同?
居间只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,不是交易当事人;行纪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买卖,对交易相对人自得权利并自负义务。
代办商是什么?
依民法第 558 条,代办商是非经理人而受商号委托,在一定处所或区域内,以该商号名义办理其事务之全部或一部的人。
居间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报酬?
依民法第 568 条,以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,居间人得请求报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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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销零税率是什么?适用范围、证明文件与三角贸易的关系参考来源
- 全国法规资料库:民法(第 103、558~560、565~568、576~579 条)
-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:三角贸易零税率问答(921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