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解答
台灣的原產地證明書(Certificate of Origin, C/O)依貿易法第 20-2 條授權訂定的「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」核發。以台灣為原產地,必須是:① 在台灣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,或 ② 在台灣產生最終實質轉型。實質轉型是指:加工後貨品與原材料的稅則前 6 碼不同,或雖未改變稅則號列但附加價值率超過 35%(或符合公告的重要製程)。分類、分裝、包裝、重貼標籤、簡單組裝等作業,視為非實質轉型。

原產地證明書的種類
依管理辦法第 2 條:
| 種類 | 說明 |
|---|---|
| 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| 貨品符合台灣原產地認定標準 |
| 外貨復出口之原產地證明書 | 外國貨物在台灣進口後再出口,以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所載原產國為原產地(第 6 條) |
| 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| 例如三角貿易由第三國直接出貨,以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所載原產國為原產地(第 6 條) |
| 加工證明書 | 外貨在台灣加工後復出口,但加工未達台灣原產標準時可申請 |
台灣原產地的認定標準
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(第 4 條)
例如在台灣境內收割或採集的植物產品、出生及養殖的活動物、狩獵或漁撈取得的產品,以及以這些產品為材料在台灣生產的貨品等。
實質轉型(第 5 條)
| 標準 | 內容 |
|---|---|
| 稅則號列改變 |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,貨品與原材料歸屬的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|
| 附加價值率 | 未造成號列改變,但附加價值率超過 35%,或特定貨品符合貿易署公告的重要製程 |
附加價值率公式:
【貨品出口價格(FOB)- 直、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(CIF)】÷ 貨品出口價格(FOB)
視為「非實質轉型」的作業(第 5 條)
-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的保存作業
- 為銷售或裝運所為的分類、分級、分裝、包裝、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
- 組合或混合後,貨品特性沒有重大差異
- 簡單切割或簡易接合、裝配或組裝
- 檢測、簡單乾燥、稀釋或濃縮而未改變性質
這些規定正是防止「洗產地」的關鍵:只換包裝、貼標,不能變成台灣製造。詳見轉運規避關稅會怎樣。
誰可以簽發原產地證明書?
依管理辦法第 7、10 條,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經濟事務財團法人、工業團體、商業團體、農會、漁會等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,這些單位須事先檢具文件送貿易署審定。實際申請窗口與線上作業方式,請依國際貿易署公告。
申請前要準備什麼?
- 商業發票、裝箱單等出貨資料
- 證明原產地的資料:製程說明、原材料來源、成本計算(附加價值率)
- 外貨復出口或第三國直接輸往者: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
采唐如何協助?
采唐國際在出口與多國多角貿易中,會依各國關稅協定與原產地規定,在合法合規前提下規劃供應路徑,並確保原產地證明、商業發票與產地標示一致。歡迎聯絡我們。
常見問題
台灣原產地證明書怎麼認定原產地?
須在台灣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,或在台灣產生最終實質轉型:稅則前 6 碼改變,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%(或符合公告的重要製程)。
附加價值率怎麼算?
(貨品出口 FOB 價格 - 直、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 CIF 價格)÷ 貨品出口 FOB 價格。
只在台灣重新包裝可以算台灣製造嗎?
不可以。依管理辦法第 5 條,分裝、包裝、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視為非實質轉型。
三角貿易由第三國直接出貨,可以申請原產地證明嗎?
管理辦法有「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」,以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所載的原產國為原產地。
原產地證明書的英文是什麼?
英文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,常簡稱 C/O 或 COO。
原產地證明書由誰簽發?
依管理辦法,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經濟事務財團法人、工業團體、商業團體、農會、漁會等單位簽發。實際申請窗口與線上作業方式,請依國際貿易署公告。
延伸閱讀
參考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(最新修正 2024-12-25;第 2~7、10 條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貿易法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