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点解答
台湾的原产地证明书(Certificate of Origin, C/O)依贸易法第 20-2 条授权订定的「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」核发。以台湾为原产地,必须是:① 在台湾完全取得或完全生产,或 ② 在台湾产生最终实质转型。实质转型是指:加工后货品与原材料的税则前 6 码不同,或虽未改变税则号列但附加价值率超过 35%(或符合公告的重要制程)。分类、分装、包装、重贴标签、简单组装等作业,视为非实质转型。

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
依管理办法第 2 条:
| 种类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原产地为我国之原产地证明书 | 货品符合台湾原产地认定标准 |
| 外货复出口之原产地证明书 | 外国货物在台湾进口后再出口,以原产国原产地证明书或原进口报单所载原产国为原产地(第 6 条) |
| 货品由第三国直接输往进口国之原产地证明书 | 例如三角贸易由第三国直接出货,以原产国原产地证明书所载原产国为原产地(第 6 条) |
| 加工证明书 | 外货在台湾加工后复出口,但加工未达台湾原产标准时可申请 |
台湾原产地的认定标准
完全取得或完全生产(第 4 条)
例如在台湾境内收割或采集的植物产品、出生及养殖的活动物、狩猎或渔捞取得的产品,以及以这些产品为材料在台湾生产的货品等。
实质转型(第 5 条)
| 标准 | 内容 |
|---|---|
| 税则号列改变 | 原材料经加工或制造后,货品与原材料归属的我国海关进口税则前六位码号列相异 |
| 附加价值率 | 未造成号列改变,但附加价值率超过 35%,或特定货品符合贸易署公告的重要制程 |
附加价值率公式:
【货品出口价格(FOB)- 直、间接进口原材料及零件价格(CIF)】÷ 货品出口价格(FOB)
视为「非实质转型」的作业(第 5 条)
- 运送或储存期间所必要的保存作业
- 为销售或装运所为的分类、分级、分装、包装、加作记号或重贴标签
- 组合或混合后,货品特性没有重大差异
- 简单切割或简易接合、装配或组装
- 检测、简单乾燥、稀释或浓缩而未改变性质
这些规定正是防止「洗产地」的关键:只换包装、贴标,不能变成台湾制造。详见转运规避关税会怎样。
谁可以签发原产地证明书?
依管理办法第 7、10 条,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经济事务财团法人、工业团体、商业团体、农会、渔会等单位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加工证明书,这些单位须事先检具文件送贸易署审定。实际申请窗口与线上作业方式,请依国际贸易署公告。
申请前要准备什么?
- 商业发票、装箱单等出货资料
- 证明原产地的资料:制程说明、原材料来源、成本计算(附加价值率)
- 外货复出口或第三国直接输往者:原产国原产地证明书或原进口报单影本
采唐如何协助?
采唐国际在出口与多国多角贸易中,会依各国关税协定与原产地规定,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规划供应路径,并确保原产地证明、商业发票与产地标示一致。欢迎联系我们。
常见问题
台湾原产地证明书怎么认定原产地?
须在台湾完全取得或完全生产,或在台湾产生最终实质转型:税则前 6 码改变,或附加价值率超过 35%(或符合公告的重要制程)。
附加价值率怎么算?
(货品出口 FOB 价格 - 直、间接进口原材料及零件 CIF 价格)÷ 货品出口 FOB 价格。
只在台湾重新包装可以算台湾制造吗?
不可以。依管理办法第 5 条,分装、包装、加作记号或重贴标签等作业视为非实质转型。
三角贸易由第三国直接出货,可以申请原产地证明吗?
管理办法有「货品由第三国直接输往进口国之原产地证明书」,以原产国原产地证明书所载的原产国为原产地。
原产地证明书的英文是什么?
英文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,常简称 C/O 或 COO。
原产地证明书由谁签发?
依管理办法,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经济事务财团法人、工业团体、商业团体、农会、渔会等单位签发。实际申请窗口与线上作业方式,请依国际贸易署公告。
延伸阅读
参考来源
- 全国法规资料库: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(最新修正 2024-12-25;第 2~7、10 条)
- 全国法规资料库:贸易法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