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解答
OBU(Offshore Banking Unit,國際金融業務分行)是銀行依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」在台灣設立、會計獨立的分行。依該條例第 4 條,OBU 可以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,並辦理境外客戶的外幣信用狀簽發、通知、押匯及進出口託收、外幣匯兌等業務。三角貿易中,境外公司常用 OBU 帳戶收付外幣貨款。要注意:條例第 13~16 條的免稅規定,是針對 OBU 分行本身的所得、銷售額與憑證;帳戶持有人的所得是否課稅,仍要依各國稅法判斷。

OBU 的法源與目的
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: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、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,特許銀行、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,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、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。行政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,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央銀行(第 2 條)。
OBU 可以做哪些和貿易有關的業務?
整理自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4 條(節錄):
| 業務 | 對象 |
|---|---|
| 收受外匯存款 | 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關,或境內外金融機構 |
| 外幣授信 | 中華民國境內外的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|
| 外幣信用狀簽發、通知、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| 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|
| 外幣匯兌、外匯交易、資金借貸 | 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境外客戶 |
OBU 業務以外幣為主,存款對象是境外客戶,所以通常由境外公司(例如在其他國家註冊的公司)開立 OBU 帳戶。
OBU 免稅規定的真正意思
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~16 條的規定:
- 第 13 條: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,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(對境內授信的所得除外)。
- 第 14 條: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,免徵營業稅(銷售給境內者除外)。
- 第 15 條: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,免徵印花稅(有例外)。
- 第 16 條: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、境外個人、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時,免予扣繳所得稅。
這些條文的主詞都是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」,也就是銀行的 OBU 分行。常見誤解是「用 OBU 收款,公司的貿易利潤就免稅」——這並不是條例的規定。境外公司或台灣公司的貿易所得怎麼課稅,要依公司註冊地、實際管理處所,以及台灣的所得稅與反避稅相關規定判斷,請務必與會計師確認。
三角貿易怎麼使用 OBU?
常見架構是:境外公司作為接單或結算主體,以 OBU 帳戶收取買方的外幣貨款、支付供應商貨款,或透過 OBU 開立、押匯外幣信用狀。實務上要注意:
- 帳戶主體要符合境外資格:OBU 存款對象是境外客戶。
- 金流要和合約、發票、提單一致:交易文件與資金流向必須能互相對應、可查核。
- 稅務另外評估:OBU 不等於免稅,境外公司的稅務與申報要獨立評估。
- 銀行審查:銀行會進行客戶審查與交易監控,要能提供交易背景文件。
三角貿易的營業稅處理見三角貿易營業稅與發票怎麼處理。
采唐如何協助?
采唐國際的多國多角貿易服務,會依產品與市場設計物流與金流路徑,合理安排付款條件(L/C、T/T)與發票結構,並確保物流、金流與文件一致。金流架構涉及的稅務問題,建議與你的會計師一起規劃。歡迎聯絡我們。
常見問題
OBU 是什麼?
OBU 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,銀行依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」在台灣設立、會計獨立的分行,以外幣業務為主,存款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、法人等。
誰可以開 OBU 帳戶?
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4 條,OBU 收受外匯存款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。實際開戶條件依各銀行規定。
用 OBU 收款就免稅嗎?
不是。條例第 13~16 條的免稅規定是針對 OBU 分行本身的所得、銷售額、憑證與利息扣繳;帳戶持有人的所得是否課稅,要依各國稅法判斷。
OBU 可以開信用狀嗎?
可以。依條例第 4 條,OBU 可辦理境外客戶的外幣信用狀簽發、通知、押匯及進出口託收。
OBU 帳戶是什麼?
是開在銀行 OBU(國際金融業務分行)的外幣帳戶,存款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、法人、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,三角貿易中境外公司常用來收付外幣貨款。
OBU 和 DBU 有什麼不同?
DBU(國內銀行單位)是一般的外匯指定銀行業務,主要服務中華民國境內的客戶;OBU(國際金融業務分行)依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」設立,存款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、法人等。實際開戶與業務規定依各銀行而定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