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点解答
OBU(Offshore Banking Unit,国际金融业务分行)是银行依「国际金融业务条例」在台湾设立、会计独立的分行。依该条例第 4 条,OBU 可以收受中华民国境外之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,并办理境外客户的外币信用证签发、通知、押汇及进出口托收、外币汇兑等业务。三角贸易中,境外公司常用 OBU 帐户收付外币货款。要注意:条例第 13~16 条的免税规定,是针对 OBU 分行本身的所得、销售额与凭证;帐户持有人的所得是否课税,仍要依各国税法判断。

OBU 的法源与目的
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 1 条:为加强国际金融活动、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,特许银行、证券商及保险业在中华民国境内,分别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、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及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。行政主管机关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,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央银行(第 2 条)。
OBU 可以做哪些和贸易有关的业务?
整理自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 4 条(节录):
| 业务 | 对象 |
|---|---|
| 收受外汇存款 | 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,或境内外金融机构 |
| 外币授信 | 中华民国境内外的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 |
| 外币信用证签发、通知、押汇及进出口托收 | 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 |
| 外币汇兑、外汇交易、资金借贷 | 该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客户 |
OBU 业务以外币为主,存款对象是境外客户,所以通常由境外公司(例如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公司)开立 OBU 帐户。
OBU 免税规定的真正意思
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 13~16 条的规定:
- 第 13 条: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所得,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(对境内授信的所得除外)。
- 第 14 条: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销售额,免徵营业税(销售给境内者除外)。
- 第 15 条: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所使用之各种凭证,免徵印花税(有例外)。
- 第 16 条: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支付金融机构、境外个人、法人或政府机关利息及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时,免予扣缴所得税。
这些条文的主词都是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」,也就是银行的 OBU 分行。常见误解是「用 OBU 收款,公司的贸易利润就免税」——这并不是条例的规定。境外公司或台湾公司的贸易所得怎么课税,要依公司注册地、实际管理处所,以及台湾的所得税与反避税相关规定判断,请务必与会计师确认。
三角贸易怎么使用 OBU?
常见架构是:境外公司作为接单或结算主体,以 OBU 帐户收取买方的外币货款、支付供应商货款,或透过 OBU 开立、押汇外币信用证。实务上要注意:
- 帐户主体要符合境外资格:OBU 存款对象是境外客户。
- 金流要和合约、发票、提单一致:交易文件与资金流向必须能互相对应、可查核。
- 税务另外评估:OBU 不等于免税,境外公司的税务与申报要独立评估。
- 银行审查:银行会进行客户审查与交易监控,要能提供交易背景文件。
三角贸易的营业税处理见三角贸易营业税与发票怎么处理。
采唐如何协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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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OBU 是什么?
OBU 是国际金融业务分行,银行依「国际金融业务条例」在台湾设立、会计独立的分行,以外币业务为主,存款对象为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、法人等。
谁可以开 OBU 帐户?
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 4 条,OBU 收受外汇存款的对象是中华民国境外之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境内外金融机构。实际开户条件依各银行规定。
用 OBU 收款就免税吗?
不是。条例第 13~16 条的免税规定是针对 OBU 分行本身的所得、销售额、凭证与利息扣缴;帐户持有人的所得是否课税,要依各国税法判断。
OBU 可以开信用证吗?
可以。依条例第 4 条,OBU 可办理境外客户的外币信用证签发、通知、押汇及进出口托收。
OBU 帐户是什么?
是开在银行 OBU(国际金融业务分行)的外币帐户,存款对象为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、法人、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,三角贸易中境外公司常用来收付外币货款。
OBU 和 DBU 有什么不同?
DBU(国内银行单位)是一般的外汇指定银行业务,主要服务中华民国境内的客户;OBU(国际金融业务分行)依「国际金融业务条例」设立,存款对象为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、法人等。实际开户与业务规定依各银行而定。


